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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学校安全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 文章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 07-03-26 11:00:00
巴中市巴州区学校安全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2003-6-9 巴州教育网 www.scbzedu.com 

 


巴州教发(2002)43号 2002年9月25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及管理,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坚持宣传、检查、防范、教育、建设、改造、管理、追究相结合,谨慎多虑、严管勤查,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联动、属地管理,责任到人、一把手负总责,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师生安全。


第 二 章 领 导 和 管 理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制,学校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具体实施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安全工作办公室。校区分布图、五防(防盗、防火、防灾、防病和防事故)预案图、常用安全工作联系电话号码必须置于显要位置,建立在校学生基本情况台帐、学校建筑物使用管理及安全检查台帐等,设立会议记录簿、考评记录簿、安全日志、师生安全行为记载、事故处理记载等簿记,完善校舍档案、安全常规管理档案、消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建筑物及设施使用维护检查档案、排危档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档案、事故管理档案、安全管理体制及责任制档案、安全合同档案等专档。

第 三 章 安 全 教 育

第七条 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工作无小事”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
学校尤其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自救、自护的方法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并对校长和教职员工进行教育。
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安全培训。
第九条 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要把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做到“三进(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四有(有计划、有教材、有专兼职教师、有考评考核)”。要通过校会、班会、团队会、黑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师生传达上级有关学校安全教育及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文件通知精神。广大教师要关心并积极参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资料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
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不同地域、环境、季节、体质等特点,定期按“第八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内容进行集中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
学校要利用每年的安全宣传月(每年六月)及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三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围绕当年确定的活动主题,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堂课必上安全教育课。对小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期中、放假前进行三次;对中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放假前进行两次;其他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条 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安全教育效果,同时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目标。
小学阶段安全教育目标是:初步建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学校、上学放学途中及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中学(职中)阶段安全教育目标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事故防范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政策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的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确处置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护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工作日程;掌握和自觉遵守安全政策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和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第 四 章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班级要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建立一个“一把手”负总责的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责任体制,并建立健全一套“一岗一责”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制度。学校要设立安全监督、联络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要对校内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制作安全提示牌,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学校应完善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及时记载“一日一记”的安全工作日志及校务日志和班务日志。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一日安全管理常规”和“学生一日安全常规”制度。学校要对教育教学工作及学生学习活动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学期中、雨(雪)季前及放假前,各学校都要组织专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一月一查”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学校要对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限期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的旅游、夏令营、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报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坚持“一事一报、急事先报”、“一季一报”的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安全工作自查、复查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凡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或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以及危急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学校应利用电话或传真等立即向当地政府、教育、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报告,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三日内书面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对隐瞒、拖延不报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和《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川办发[2002]13号)的要求,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学校应制订科学适用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校长亲赴现场,并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在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下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在当地调解不成的,经各方自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调解结束。.学校、受伤害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条件具备时,学校应当投保集体责任险。学生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事故的处理。
在安全事故处理中,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要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学校校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对学校进行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对认识到位、制度健全、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学校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事故者,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要求严肃处理。


第 五 章 安 全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并按标准配备人员。
学校要加强校舍安全管理,积极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的校舍及各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要特别重视对校舍的监控,定期进行勘验检查,发现校舍险情(危楼、危房、危墙、危厕等)立即停止使用,是D级危房的必须坚决拆除。凡经区级以上教育、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学校必须立即封闭停用,并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筹集资金尽快修缮或加固。修缮后的新校舍未经质检部门验收不得使用。
无住宿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准招收住校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排查。学校教室、实验室、阶梯教室、图书室、阅览室、食堂、餐厅、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门厅、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不得存放障碍物,并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必须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以利于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馆、综合电教室、校办工厂等必须配备灭火器,教学楼、实验楼应设置消防栓。
严禁学生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未经许可不得在教室、宿舍内使用明火。学校内严禁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学生参加此类劳动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及上级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必须首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勤工俭学、包括毕业实习时,要坚持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并注意劳动保护。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擦洗交通隔离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山林、森林火灾和防汛、防洪活动。如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应予劝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学校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各学校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出人行横道线,并着力实施“五推行”(推行小黄帽、路队制、路长制、举旗过街制、护送制)。
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安全标准,严格禁止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学生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租用证件不全和车况不良的车辆,禁止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
学校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杜绝病车上路;学校司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卫组织和门卫、护校制度,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并强化对住校生的管理。
学校要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设专人分管校园治安工作,建立专群结合、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综合治安工 作管理体系。保安人员要昼夜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要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东西腐蚀学生。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和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体育活动器械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加强对早操、课间操和体育课教学的组织工作和体育器材保管工作,体育课教师要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注意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防止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体育教师要与学校医务人员配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在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游泳、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活动时,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的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服用各种保健药品。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管理。禁止学生参加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实验。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中小学生应按时上、放学,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家长,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炊事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未经学校同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学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食堂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留样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中毒和药物中毒。要高度警惕并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非正常竞争等引发的伤害事故。
炊事员、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
学校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六 章 学 校 周 边 环 境 安 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在当地党政的领导下,积极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 七 章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追 究

第三十四条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未认真履行《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川办发[2002]13号)和本《规定》要求,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巴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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