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四川省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健康发展。《规定》要求: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将招生计划按规定比例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内的每所初中,以校为单位择优录取。
二、严格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各普通高中(包括民办高中)不得委托任何个人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或组织招生;不得搞有偿招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包括以金钱、物质、为学生亲属安排工作等手段争夺生源;不得违反学籍管理等规定违规招揽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对象应面向服务区内初中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可跨市州招收少量高一新生。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在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考试只能安排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后,严禁提前考试和录取新生。赴异地举行招生考试的学校须经本地和异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或备案。
三、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规定。继续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内,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
四、严禁举办复读班。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也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避免重复教育和资源浪费,使有限的资源为更多应届初中毕业生提供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
五、不得限制学生参加升学考试。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宣传、正确导向,引导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任何学校不得限制初中毕业生参加升学考试、按志愿报考学校。
六、实施阳光招生。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增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为考生提供公开、透明、准确、及时的招生信息服务,做到招生政策、计划、程序、收费、录取结果“五公开”,并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各普通高中公开发布的招生信息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在招生宣传时,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或贬低其他学校。
七、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整顿招生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树立良好声誉。对违反国家和本通知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取消异地招生资格、对示范性普通高中给予黄牌警告或红牌除名等,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