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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1、只隔一堵墙没法就近入学,黄埔16学生告区教育局
2003年6月23日,家住黄埔区泰景花园小区、即将从广州市石化小学毕业的何某某等16名小学生起诉黄埔区教育局,要求维护其以“地段内学生”身份就读广州市第86中学学校的权利。这16名小学生是1997年入读小学的,当时由于泰景花园的配套小学尚未招生,他们的家长只好将他们送到广州石化小学借读。自3月起,这16名小学生的父母为了孩子们的初中升学,多次打电话到区教育局,要求安排他们的孩子“就近”入读广州市第86中学。之后,家长们又多次派代表到区信访办和教育局上访,提出同样的要求。同年6月5日和6月6日,应广州石化总厂教培中心和区信访办的要求,区教育局针对家长的上访要求分别致函两部门,答复称广州市第86中学招生容量不足,无法接受跨地段生,居住在泰景花园乙烯生活小区的广州石化总厂职工子女应在石化中学就读。
学生家长认为,泰景中学就在泰景小区内,乙烯大院紧靠泰景中学在建的校址,处于泰景小区中心。按照免费就近入学原则,大院的孩子应当是泰景中学的地段生。“就近”应当是社会公认的就近,在小区配套学校入学应当是“就近”的典型,原告户口和居住地都在泰景小区,符合招生规定的“人户一致”的原则。因此他们以黄埔区教育局违反义务教育法为由,将其推上了被告席。
区教育局辩称,“就近”并非绝对的就近,而是相对的就近,按照1987年国家教委文件规定: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以学生行走不超过1小时上学路程为宜,小学服务半径为3公里。在学校服务半径内的入学都属于就近入学。泰景中学是市86中学的分流学校,其对口的是怡园小学、下沙小学、泰景小学。而起诉人并非上述对口学校的学生,乙烯大院的16名学生毕业于石化小学,应当进入石化中学就读。虽然这些学生的住处距离泰景小学比较近,但并不属于该校的地段生。并且该局对全区小学升初中的招生安排,并未对这16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黄埔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黄埔区教育局作为区、县一级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区教育局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其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在初中招生中采用“免试就近、对口入学”的办法,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无不当。并且区教育局依据该招生办法,已经为原告安排了就读学校,并未剥夺原告入学受教育的权利。9月18日,黄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认为黄埔区教育局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涉及中小学生“就近入学”争议的行政案。
2、荔湾“就近入学”案二审维持原判
近在咫尺的小学,年幼的小杰只能望而却步,到离家近三公里的小学上学,其父母不忍心孩子长途跋涉,又在只离家一个路口的小学缴纳6000元择校费,免去了孩子的奔波之苦,事后将当地教育局诉至法院。
小杰家住荔湾区十八甫南路,属于清平社区,离其家步行4分钟就有冼基东小学。2004年6月,小杰到了入学年龄,但区教育局通知其父母,让小杰到较远的珠玑路小学注册入学。因要跨5条街道,步行近20分钟,其父母感到甚不方便,加上担心孩子路上安全问题,便缴纳了6000元赞助费,将儿子调回就近的冼基东小学。2004年11月24日,黄先生代理儿子将荔湾区教育局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就近派位,并赔偿6000元择校费。荔湾法院判决其败诉后,黄先生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来的请求。
二审中,黄先生这方称,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2004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规定: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而荔湾区法院将两条规定合并起来称“广州市教育局规定就近入学的范围原则上在学生居住地3公里以内”,那么3公里以内有几所学校,是不是按照区法院的说法就不用就近入学了呢?冼基东小学与他家只是隔着一个路口,教育局却将其儿子安排到接近三公里的珠玑路小学,明显违背了就近入学的原则。
荔湾区教育局辩称,就近入学是相对就近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而不是在3公里以内最近入学,只要在3公里以内入学,即符合就近入学规定。安排原告到珠玑路小学就读,是统筹安排的结果,这一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城市里人口有密有疏,只能根据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通过统筹分配安排就读,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学生。
广州中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3、七岁小学生诉崇文区教委被驳回
原就读学校向新小学被区教委撤销,7岁的小学生宁宁(化名)只能到更远的小学上学。为此,宁宁将崇文区教委告上法庭,要求恢复以前的老校。崇文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宁宁的请求。
宁宁住在崇文区滨香园,该区域属于原向新小学的招生地段。2003年,因左安门地区的危改拆迁,崇文区教委决定撤销向新小学,将该校招生地段划归体育馆路小学。作为代理人的宁宁母亲在法庭上说,附近的光明小学比体育馆路小学近得多,区教委将居住地区划入体育馆路小学招生地段,违反了“就近入学”的原则,侵犯了宁宁就近入学的权利,导致宁宁失学一年。崇文区教委应恢复向新小学,执行就近入学的原则。
崇文区教委在开庭时解释说,向新小学撤销前,一年级只有16个学生,二年级有22个学生,连一个小班都开不起来,生源严重不足。区教委要对全区的教育布局进行调整,才决定撤销向新小学。但由于全区小学的布局不是很合理,就近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就近,“绝对就近”是不现实的。光明小学招生压力很大,没有能力接纳向新小学的全部学生,而体育馆路小学有接纳能力,因此才将向新小学的学生划入体育馆路小学。区教委同时认为,划分地段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崇文区教委划分招生地段的行为是针对整个左安门地区的所有适龄儿童,对象是不特定的。划分地段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宁宁起诉要求就近入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撤销向新小学不是针对宁宁本人,宁宁起诉要求恢复向新小学,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判后,宁宁一方表示要上诉。
二、背景
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我国早在60年代中期就曾提出就近入学的主张,但限于当时社会经济与教育的条件,最终未能将此政策在实践中贯彻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1986版《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初中教育的普及,就近入学才逐渐成为普及初中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
1986版《义务教育法》颁布的前一年,教育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和基本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取消小学升初中的统一招生考试;凡按当地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的学生,即可就近进入初中学习。1986版《义务教育法》颁布前夕,原国家教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而稳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从1986年暑假招生开始执行。此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又多次发文,强调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
对学生及其家长而言,《义务教育法》中有关“就近入学”条款,并非义务性规范。这就是说,就近入学并非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履行的责任,或必须作出的行为。从《义务教育法》的其它条款来看,“入学”确系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但“就近”则只是权利。对此,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早在1995年就曾予以确认:“就近直接入学也不是单纯入学地域的划分,而是使所有儿童、少年都能从那种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带给他们的沉重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下解脱出来,均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一种权利的体现。”
从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就近入学政策推行得十分顺利。但在城市,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则遇到了重重困难。就近入学在一些城市之所以成了难题,主要是因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造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为了保证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拔尖”人才的培养,国家不得不实行重点中学政策,集中优质教育资源进行“精英教育”,“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从而人为地造成了同一城市内各初中学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义务教育法》颁布以后,这种状况虽然有了一些改观,但仍未能根本改善。在此情形下,为了让孩子到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名校上学,许多家长千方百计把孩子户口迁入名校附近想“就近入学”,致使小学升初中的“非考试竞争”愈演愈烈。
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使学校成为人生的第一竞技场。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力资本特别是其中的智力资本越来越成为致胜的关键。由于学校向来被视为智力的加工厂,因此人们便竞相涌入优质学校,以期在人生的起点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二是,由于种种因素造成了现实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格局。就数量而言,我国现有教育资源已基本能够满足公民及其子女接受初等及初级中等教育的需要,已具备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的基本条件。然而,就质量而言,我国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十分有限,而且相对集中,成为居民竟相争夺的对象。居住在农村的公民及其子女,由于受交通等因素的制约,便放弃了对这一稀缺资源的追求。这就是为什么就近入学政策在城乡产生不同效应的原因。
对免试就近入学如何理解?按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是,免试指凡年满6周岁、未入小学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校不设定考试标准,筛选适龄儿童入学;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而是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居住地与学校半径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都属于就近入学。
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合理设置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班),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并给予支持和指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变更、调整,撤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计标〔1986〕2618号 1986年12月25日)第2.1.1条第六款规定: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基础教育(中小学)规划、统计用综合指标(试行)》(国家教委1987.07.04)规定:每所学校覆盖范围视走读和寄宿有所不同。寄宿生一般不受家庭距离的限制。走读生则应考虑学生上学途中安全和上学距离不能过长。走读生上学途中单程时限(不论步行还是利用自行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建议为:小学低年级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45分钟;中学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60分钟。
《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川府发[1995]78号)规定:城乡小学布局合理,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城市、县城小学学生上学单程时间在15分钟左右。农村一般做到村设村小,情况特殊的村下伸教学点;乡设中心小学,并办齐各个年级,发挥中心作用。农村低、中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1.5公里,高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5公里。需要寄宿的学生的食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