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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教[2006]4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适用范围暂定为免收学杂费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研究总结,并将有关建议意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2006年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要求,中央和省已按小学每生每年20元,初中40元的标准,补助各地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各地要足额安排落实到每一所农村学校,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附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OO六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