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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学校、学区教育督导组、教育直属单位:
为确保抗震救灾资金专款专用、物资专项使用,区纪委、区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纪律规定》,根据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现将教育系统《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00
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巴中市巴州区教育局
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一、上级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和学校(单位)、教职工个人捐款、社会捐款必须缴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物资交办公室专人管理。所有捐款名单及金额在巴州教育网上予以公布。
二、动用该笔救灾资金、物资必须经局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受灾大小、轻重缓急制定分配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学校(单位),在巴州教育网上公布,并报区纪委、区监察局备案,接受组织和社会的监督。
三、学校(单位)收到救灾资金后,必须按照分配方案规定的用途、范围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优先保证教学用房的教室,生活用房的厕所、食堂),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用途。对接受的上级拨付和社会捐助的资金、物资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截留、挪用,物资不得因管理不善而损毁。
四、区教育局必须建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方案及使用督查情况、信息反馈专档,学校(单位)亦应建立专档,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督查。
五、区教育局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组长由杨斌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李枰德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计财科、监察审计科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计财科负责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业务办理,监察审计科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的收支审计及使用督查。
六、凡救灾资金、物资因管理使用不当或随意改变用途范围,造成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损毁、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区纪委、区监察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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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