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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文章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 08-09-04 16:04:09
各级各类学校、学区教育督导组、教学直属单位:
  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为确保灾后师生的生命安全,确保学生按时复学复课,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四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川财采【2008】21号)文件精神,对保障汶川地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生按时复学复课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区学校抗震救灾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为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完善基建维修程序,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和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抗震救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08】26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学校的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今后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抗震救灾应急救援期间出台的《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川财采[2008]21号)和《关于抗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有关问题说明的函》(川财采函[2008]30号)文件已经废止,不再执行。
  三、本通知发出之前已经开始实施的恢复重建项目,按原定方案实施。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不按要求执行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关于调整抗震救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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