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的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逐步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1)会议、学习制度。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网(片)长会,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安排下月任务。 (2)请示、汇报制度。调解网(片)长、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主动向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3)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4)纠纷登记制度。凡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登《纠纷登记簿》,并按时上报司法助理员(司法所)。 (5)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重点回访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6)信息报告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及正在激化的纠纷情况。 (7)纠纷移交制度。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助理员(司法听)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8)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应将纠纷调查材料、调解协议副本及已用完的《纠纷登记薄》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9)岗位责任制度。调委会必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要确定考核标准,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10)考核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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